
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梓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杜梓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天金策略,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02年至2015年期间,杜梓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91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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